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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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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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工作,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技活动中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活动的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等。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治区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负责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科研信用记录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各类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的监督与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分层级管理的要求,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依法依规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和记录科研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记录

第六条  信用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各责任主体下列内容:

(一)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身份识别信息等;

(二)所涉及科技活动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等;

(三)应当作为基本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四)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历史科研信用记录;

(五)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以下方式获取:

(一)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提供基本信息汇交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

(三)从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中定期采集;

(四)从信用中国(新疆)、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中定期采集。

第九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守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较重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记录。较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并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记录。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违法等,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记录。具体认定细则及扣分标准按照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十一条信用记录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信用分值设置上限100分,各责任主体的基础记录分值为85分,良好信用行为的予以加分;失信行为记录依据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性质和程度,实行扣减分制。

第十二条  信用记录由相关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托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及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等形成综合科研信用记录。

自治区科技及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主管处室、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记录科研人员及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使用单位,负责记录其在咨询评审、现场考察、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记录的信息由负责记录的单位或机构上传至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诚信业务处室审核生成信用记录,报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对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调整,依程序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体系由科研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技活动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咨询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构成。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分别用A+(≧90分)、A(80~89分)、B(70~79分)、C(60~69分)、D(<60分)表示。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或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

(一)科研人员

1.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2.因伪造、篡改、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

3.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

4.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研究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5.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代投或变相代写、代投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6.故意拖延验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7.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

8.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9.向咨询评审专家或科技计划管理相关人员行贿;

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财政科研资金。

(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

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

2.利用科研活动管理之便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4.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5.由于主观原因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强制终止;

6.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7.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咨询评审专家

1.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3.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

4.采取各种方式、恶意串通对咨询评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2.在科技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3.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务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5.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

7.出具报告结论中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

1.瞒报、谎报重大事项;

2.包庇、纵容所属工作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3.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虚报、冒领、挪用、套取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4.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5.管理过失、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若责任主体有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对其多种身份独立记分;同一科技活动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分别对责任主体记分;在科技活动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独立记分。

第十八条  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但因不可抗力、科学探索失败及其他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和目标的,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不计扣分处理,不列入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和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信用应用

第二十条  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原则,强化科研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科研信用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守信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按照科研信用评价结果分级予以惩戒。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依次为1至3年(含)、3至5年(含)、5年以上直至永久。

1.科研信用评级为A+(≧90分)的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在申请财政科研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评奖评优、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科研信用评级为A(80~89分)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任务、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的资格。

3.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即科研信用评级为B(70~79分)的,暂停相关责任主体财政科研资金支持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或取消3年(含3年)以内承担财政科研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

4.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即科研信用评级为C(60~69分)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含5年)以内承担财政科研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

5.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即科研信用评级为D(<60分)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财政科研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认为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遗漏,以及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等情形的,可向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及时更正并发布更正公告;异议不成立的,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告知责任主体。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复核结果。相关异议处理完毕后,调整相应科研信用分值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在惩戒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次提高失信等级,最高至严重失信行为;对多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失信等级。

第二十四条  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履行义务、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取得显著成效的,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缩短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  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及以上,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各类责任主体在信用记录过程中因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而产生记录分值变动的,科研信用评价等级依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附表1科研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209261832219307.docx

附表2科技活动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209261832368318.docx

附表3咨询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209261832493235.docx

附表4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209261833069472.docx

附表5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20926183318840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