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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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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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高等、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职业教育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职领办字[2012]24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全区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自治区决定继续实施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在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二)地、州、市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申报,对所属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区属院校的申报材料要经学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审核同意。

(三)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职业学校特色(精品)专业、精品课程项目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技工院校精品专业、精品课程项目评审,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教学团队项目评审。

二、申报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技工院校。

三、申报名额及资金

(一)特色(精品)专业。遴选建设30个自治区特色专业,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5个、中等职业学校精品专业20个,技工院校精品专业5个,自治区补助每个特色专业建设资金30万元,每个精品专业建设资金20万元。

(二)精品课程。遴选建设45门自治区精品课程,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精品课程10门,中等职业学校精品课程25门,技工院校精品专业10门,自治区补助每门精品课程建设资金10万元。

(三)教学团队。遴选建设10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团队3个,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教学团队7个,补助每个教学团队建设资金1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具体申报内容、条件及材料参照自治区《关于实施职业教育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职领办字[2012]24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度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新教职成办〔2012〕20号)执行。相关文件通知请登录“新疆教育信息网”文件公告下载。

(二)每个地州市申报的特色(精品)专业、精品课程不能超过2个,教学团队不能超过1个,以上申报项目不得为同1所学校。没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不申报。

(三)每所区属院校申报的特色(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不能超过1个;没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不申报。

(四)技工院校申报的特色(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不能超过1个;没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不申报。      

(五)申报学校不得同时向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同一专业及课程。

(六)为确保评审工作严肃性、公平性原则,地、州、市审查通过的学校申报材料及区属院校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专业建设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等),请于4月30日前报送,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职业学校联系人:周  洪   崔  军   张雅轩

联系电话:0991-7606219    7606217   7606215

技工院校联系人:王  娟 

联系电话:0991-36896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 公 室

 2013年3月7

抄送: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

印数:汉文一○○份                                校对:周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