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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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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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职院办发[2016]55号

各系(部)、处(室):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2016年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建设和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教学建设和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专项经费是指特定用于教学和科研项目建设用途的资金,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经费。

2、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及教材建设经费。

3、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各类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建设项目经费、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经费、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

4、其他需要纳入专项管理的教学科研经费。

第三条 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教学科研专项项目承接的建设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承担部门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将按项目的属性、类别和类型进入学校项目库进行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教学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技、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加强领导,分管教学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

第五条  系(部)是教学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专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专业特点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学院教务(科研)处具体负责教学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研究建设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计财科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教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教学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专项项目负责人(或承担部门)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或承担部门)要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建设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按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购置。所购之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学院所有。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各级各类项目内部组织的培训不得从会议费中安排,会议费仅用于召开会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项目组组织的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70人。会期超过规定天数及规模超过规定人数的,需事前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项目组举办会议前需向教务(科研)处履行会前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手续,经费审批权限按《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6、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该项经费原则上教学专项项目和科研纵向课题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科研横向课题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学院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控制在资助经费总额的20%以内,最高限额5万元,资助经费总额计算不含学院配套部分。

组织专家研讨咨询应向教务(科研)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专家咨询费支付范畴应符合现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原始凭证上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电话号码、领取签字等信息;发放手续齐全,并有领取人本人签字;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应支付给单位。

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学院因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或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招标、前期调研、论证、咨询、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消耗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院级教学科研项目按照批准经费的5%提取;

有正式文件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由学院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单独设帐核算,项目经费到款后,计财科根据教务(科研)处审核、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批的教学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一次性提取。

第十三条 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其他研究经费。

1、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教学科研经费转拨申请表,并提供该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相关合法票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教务(科研)处依据科研项目的批复、合同进行审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计财科根据转拨审批单及收款单位的有效财务凭据办理经费转拨。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院、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其它费用:项目在建设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五条 实行专项管理的项目,其经费开支按照批复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专项项目,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学院对提出的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学院与项目负责人(或承担部门)签订《项目经费预算责任书》。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承担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责任书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承担部门)应当及时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科填发“教学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两份,教务(科研)处和计财科各一份)。教务(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和“教学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制作“教学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一式三份,教务(科研)处、计财科、项目负责人各一份)。由校内多个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需由项目组长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分工协议,确定各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填写“教学科研经费到款分配审批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批,由教务(科研)处制作“教学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

第二十条  计财科根据教学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分项目核算和管理。项目组凭《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到计财科办理借款与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报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责任书》执行,无预算的经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可以进行预借,预借标准与程序如下:

1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先预借年度下拨经费的50%,用于开展项目建设;在年度中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填写《项目年度中期进展报告》,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持《项目年度中期进展报告》及时到计财科报账,报账后可以再预借年度下拨经费的50%。

1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预借,根据使用情况实时报销。

第二十三条 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参加各类学术会议需提供该学术会议邀请函,未经批准,相关费用不予报销。需外出进行项目调研时,应向教务(科研)处提交项目调研申请,经批准,相关费用予以报销。涉及港、澳、台及国外的调研出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专家咨询费的支出,需在咨询完毕后,向教务(科研)处提交500字以上的《项目咨询研讨总结要点》,填写《教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发放表》,由教务(科研)处和计财科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教学科研专项资金进行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采购,都应纳入计划采购或政府采购范围,编制采购计划,实施计划采购。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用项目经费购买资产、图书资料等,还需在学院资产部门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方可报销,产权归学院。项目负责人每次报账需持《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由计财科将每次报账数额进行登记,以便随时掌握每个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剩余情况。票据经系(部)审核、计财科审核、教务(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最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报销发票具时间应与项目实际开展时间一致。考虑到项目建设工作的实际,项目经费到账前6个月内开具的、属于本项目前期研究范围的相关票据可以核报,并列入该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审核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计财科负责审核报销票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必要性负责。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教学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国家和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收回的经费,结余在学院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第七章 项目经费的决算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项验收时,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由计财科审核盖章确认。有审计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结项经费决算表》,连同《项目经费预算责任书》提交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纪检监察(审计室)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项目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结题。

第三十条 如在结项验收之前有部分票据因客观原因来不及报销,可预先在《项目经费决算表》中列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待收到票据后再履行报批手续。项目组成员在科研活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财务结帐手续,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撰写项目经费终结决算报告,报教务(科研)处审批,计财科审核并进行决算。

第三十一条 若项目因故不能及时进行经费终结决算,项目负责人向教务(科研)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教务(科研)处、计财科审批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不得超过半年。若项目负责人既没有及时进行决算,也没有提交延期申请,学院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将余额转作学院教学科研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管理文件或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转拨审批表

2、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发放表

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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